【学籍管理】临沂第四实验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 ||||||||||||||||||||||||
2020-02-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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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三天内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到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区教体局基教科备案,建立学籍。在籍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三、转学 第五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经学校同意,准予转学。 第六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持转学证明及本人档案材料,由校长签字,班主任方能接收,然后到学籍管理员处备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安插学生,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校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转出,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校长签字批准,学籍管理员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校办理转学手续,并同时做好平台转学异动,否则依据规定取消学籍。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复读和更名 第九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同意,报教体局基教科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核准后,持休学表和原学生证到教体局基教科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收复读生,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复读的,经校长同意,报教体局基教科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班主任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将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退学学生学校将及时办理消籍手续。 第十三条 更名手续的办理,无论学生姓名还是身份证信息只允许更改一次,由个人写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报学校批准后,集中到教体局基教科办理。 五、考核 第十五条 小学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的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订的《中小学生思想道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品德、智力、爱好、特长、身心发展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将本着多元化、个性化的原则,予以表彰奖励。凡属于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将与家庭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班级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七、考勤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两天以内不到校,班主任有权准假;超过两天,须经政教处批准备案;一周以上需经校长批准。学生有旷课、逃学现象,班主任当天要及时了解情况,报政教处,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要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各班不允许一人辍学。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要掌握每位学生的学籍情况,配合学籍管理员及时做好每年的新生建籍工作和转入、转出的相关工作;班主任要每月对本班学生进行统计上报。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班主任要严格按规定上报学生申报表,填写毕业证书,如期发放学生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办理学籍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月份一月之内,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将及时报告教体局,并予以消籍。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长或学籍管理员负责解释。 临沂第四实验小学 2020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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