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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临沂西郊实验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2020-08-0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21-000005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0-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学籍管理】临沂西郊实验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21-000005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办事信息
发布日期: 2020-08-0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三天内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到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区教体局基教科备案,建立学籍。在籍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三、转学和借读

第五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经学校同意,准予转学。

第六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持转学证明及本人档案材料,由校长签字,班主任方能接收,然后到学籍管理员处备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安插学生,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校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转出,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校长签字批准,学籍管理员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校办理转学手续,并同时做好平台转学异动,否则依据规定取消学籍。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政策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借读学生持户口本和原校证明,办理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复读和更名

第九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同意,报教体局基教科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核准后,持休学表和原学生证到教体局基教科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收复读生,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复读的,经校长同意,报教体局基教科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班主任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将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退学学生学校将及时办理消籍手续。

第十三条 更名手续的办理,无论学生姓名还是身份证信息只允许更改一次,由个人写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报学校批准后,集中到教体局基教科办理。

五、升级、跳级

第十四条 中学和小学段内采取直升式,取消留级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不含升段学年)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并报教体局备案。

六、考核

第十六条 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的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订的《中小学生思想道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品德、智力、爱好、特长、身心发展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

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两门不及格者。

第二十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将本着多元化、个性化的原则,予以表彰奖励。凡属于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将与家庭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班级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九、考勤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两天以内不到校,班主任有权准假;超过两天,须经政教处批准备案;一周以上需经校长批准。学生有旷课、逃学现象,班主任当天要及时了解情况,报政教处,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要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各班不允许一人辍学。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要掌握每位学生的学籍情况,配合学籍管理员及时做好每年的新生建籍工作和转入、转出的相关工作;班主任要每月对本班学生进行统计上报。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班主任要严格按规定上报学生申报表,填写毕业证书,如期发放学生证书。

第二十八条 办理学籍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月份一月之内,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将及时报告教体局,并予以消籍。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长或学籍管理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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