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向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其所举报的平阴县某商贸经营行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具体查处办理结果;2.公开违法商家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3.公开该案件的处罚依据及处罚金额;4.公开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的金额;5.申请信息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经检索调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告知,针对其提出的第1项、第3项申请,向其公开了立案调查认定某商贸经营行的部分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处理信息;针对其第2项申请,告知了不予公开的决定,说明了涉案证据材料为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等不予公开的理由;针对第4项申请,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提供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不予奖励通知书》。以上材料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对答复结果不满,向平阴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结果违法,要求重新答复。
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认为,平阴县市场监管局针对第1项、第3项申请所提供的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第2项申请,告知了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了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针对第4项申请的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满足申请人提出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的第5项申请。综上,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维持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告知书。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退一赔三”“退一赔十”规定的出台,部分职业索赔人瞄准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等标签标注类瑕疵投诉举报,以期向商家索要“和解费”或者获取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若职业索赔人获得了其认为可接受的经济赔偿,便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投诉。一旦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无法达成目的,便会有部分职业索赔人滥用信息公开权,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本案例中,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材料,索取举报奖励,其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合法权益,其行为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本案例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提供有效法律保障。(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沟通明诉求 依法解民忧
—潍坊市奎文区依申请公开小区项目信息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由来
某申请人向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辖区内某小区相关事项及其开发企业信息,包括:“1.小区项目主体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涉立项、批复、申报材料;2.项目所涉土地规划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土地转让协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3.项目所涉消防、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书;消防、人防工程许可证;消防、人防、电梯、环保验收报告;4.其他项目所涉审批文件,如项目五大主体竣工验收材料、预售许可证办理材料、项目竣工备案书等;5.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罚过程记录;6.该小区遗留问题的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工作部署计划、预期效果报告、补偿方案等”。
受理申请后,广文街道立即开始核查办理。1.经沟通了解,该申请反映问题系某开发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债权人起诉而导致项目小区被法院查封,致使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申请人系该小区业主,希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办证难题。2.所申请信息不明确。申请中提及的“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罚过程记录”“该小区遗留问题的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工作部署计划、预期效果报告、补偿方案等”相关表述较为模糊。3.申请信息多,信息公开主体多,信息来源涉及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多个单位,信息可能存在予以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等多种情形。4.公开内容涉及非行政机关。“小区项目主体立项信息”“项目五大主体竣工验收材料”等信息,内容涉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5.申请人已经通过信访、起诉等多种方式分别向不同部门表达了诉求。
(二)答复过程
为准确答复申请人,奎文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广文街道办召集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研究讨论,决定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指导申请人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收到补正后,广文街道办事处对可以公开的内容,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已经公开的文件,告知其文件的获取方式;对于申请中应由其他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机关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对于涉及第三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取得其同意后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公开。
同时,为帮助申请人代表的业主群体实质性解决诉求,经相关单位联合会商和专家论证,最终确定工作方案,并成立破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入驻小区现场办公,为业主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工作进展、存在堵点和取得成绩等信息均在业主群、小区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开。经多方共同努力,该方案顺利完成,该小区业主已于2024年2月起陆续办理房产证。
二、典型意义
一是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能够引导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决策的背景意义和相关举措,有序参与和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群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进一步了解举措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应提高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时效,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建设,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
二是注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沟通。群众申请政府信息的背后,往往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诉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与群众沟通,认真倾听、善于总结,从繁杂的申请内容中发现群众真实诉求,精准回应群众呼声。
三、依法依规化解实质问题。案例中,行政机关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中,对涉及较为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不等不靠,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寻找问题突破口,通过依法启动企业破产程序,打通历史遗留问题堵点,依规办件的同时使群众诉求问题得以平稳解决。(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威海市依申请公开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威海市解决城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处理的《威海市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审查意见会签书》(下称《会签书》),在这个会签书上载明了所有威海城市建设领域的包括但不限于‘闲置项目,半拉子工程’等的城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项目信息”。
受理申请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登记回执,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威海高新区管委等单位进行协查。协查意见主要为:1.“威海市解决城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领导小组”为威海市委于2018年设置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会签书》为该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制作、保存的文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予以提供;2.《会签书》属于列入解决城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协查意见分歧在于,由“威海市解决城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领导小组”制作保存的《会签书》,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018年9月,威海市成立“解决城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对城中村改造历史遗留、开发企业经营不善、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备案等办证难问题进行研究化解。经综合研判,《会签书》虽为市委设立的临时机构制作的信息,但其中载有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查意见,且所涉项目申请办证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会签书》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留存。综上情况,最终判定《会签书》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答复。
以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契机,威海高新区管委召开专题会,督促城建、国土、规划、税务、消防等单位逐项梳理辖区内办证难的项目,从点到面切实推动解决群众实际诉求。
二、典型意义
一是审慎研判信息属性,依法依规作出答复。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首先应判断“是不是”政府信息,再作出“该不该”“有没有”“给不给”“当不当”等判定。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通过“发文机关”判定信息属性,还应以信息产生的实际作用为依据,准确严谨判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群众诉求分析,推动化解实质问题。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答复告知基础上,还应聚焦群众申请政府信息的实际诉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化解实质性问题,并抓好跟踪落实,助推为民服务走深、走实。(来源:山东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