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财政厅部署,兰山区财政局转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以来,财政部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行业的“门槛”。此后,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迅猛,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截至2022年8月,全省代理机构数量已达5447家,从业人员1.9万人,分别是2014年底的13倍和1.7倍。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主力军。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协助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评审、协助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居于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关键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也存在规模偏小、法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偏低等问题,对政府采购质量、效率产生了不良影响,亟待予以规范。
一、主要内容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4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名录登记与注销、从业管理、行为评价、监督检查、附则等。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代理机构的概念及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等内容。“第二章 名录登记与注销”共6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变更、注销需要提供的信息和遵守的规则。“第三章 从业管理”共21条,包括代理机构从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职责及基本要求、采购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发布采购信息、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四章 行为评价”共5条,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职责,评价方式、时间和依托平台,评价结果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应用及被评价主体的权利等内容。“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主体、依据原则、具体内容、结果信息公开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内容。“第六章 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二、主要创新点
按照“宽进严管、强化约束、规范引导”的原则,办法着重在第三章--从业管理中增加、细化了相关内容,并将行为评价相关内容单辟一章(第四章)。
(一)严格从业管理,细化相关规定。一是增加内控要求,实行源头治理。二是明确公示标准,实行挂牌服务。三是细化相关要求,促进规范服务。
(二)建立评价机制,引导规范发展。为有效引导代理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实现行业发展良性循环,办法单辟一章(第四章行为评价),对代理机构行为评价及结果公开专门作出规定。
(三)融监管于服务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强调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负有培训的责任。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二是优化服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系统用户权限。三是建立代理机构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选择主动退出;另一方面,对不规范的机构进行清理,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注销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