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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联播
兰山区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日期: 2023-04-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兰山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

一、落实履约保证金管理政策,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 号)等相关要求,全区各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滞压供应商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二、加强采购合同签订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形式,可以分为线上订立和线下订立。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订立线上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电子签名。因预算分年度下达或统采分签开展的预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等,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订立线下政府采购合同。

三、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履约验收。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相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备案时,应当明确报备履约验收预计时间。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7 个工作日或在报备的履约验收时间之前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履约验收书。履约验收书出具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并由代理机构在临沂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善项目履约验收信息并提交送审。未按报备时间提交履约验收结果的,系统将发送逾期警告,并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跟踪问责。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相关情况备案时一并说明。

四、及时做好资金支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 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区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专家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参与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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