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补证工作是山东省民政局在兰山区的试点工作,为下一步推行无证明之省提供借鉴、示范。今年四月初已在各镇街进行了相应的需要补证的登记工作。
前来办理补换证的夫妇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需要携带的资料
需要补证的当事人,应当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页、个人页)、原结婚证(信息不一致的)和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共同到兰山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补证。
二、补领条件和范围
具有兰山区户籍,1950年5月1日以来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丢失或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不全、有误,目前仍维持该婚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查后,可以补(换)领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结婚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发结婚证。
三、补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01 1985年12月31日前结婚,无婚姻登记证的
1、户口簿上体现夫妻关系的:双方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个证明人携带身份证,到党群服务中心办理补领业务。
2、户口簿上未体现夫妻关系的:由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相关证明,双方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个证明人携带身份证,到党群服务中心办理补领业务。
02 1985年12月31日前结婚,有婚姻登记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03 1986年1月1日后在兰山区结婚,无婚姻登记证且查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育龄妇女信息表;
2、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夫妻关系情况说明。
3、2个证明人。
04 有婚姻登记证但记载信息与现在信息不一致的
1、姓名不一致的:
(1)由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加注曾用名;
(2)同音不同字的,由个人做出书面声明:
2、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根据需要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之一;
(1)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号码注销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编号分配顺序号登记表;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
1.审查时被发现有以下情况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一是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的;二是婚姻关系不存在或已解除的。
2.当事人在除中国驻国外使馆办理的婚姻证件,不需要更换,也不能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或不明之处,请拨打兰山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电话0539—8020517咨询了解。
金雀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地址:沂州路金雀山街道斜对过金泰华府沿街一楼肩并肩服务窗口。
电话:0539—6372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