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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联播
兰山区应急局依法查处四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案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低价购进成品油并对外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近期依法查处了四起非法经营危险品(汽油、柴油)的案件,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预防了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及震慑效果。

案例1: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6月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联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兰山区经济开发区某处出租空地内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调查,陈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陈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随后对该空地的出租方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落实,该空地出租方李某某应当知道承租方陈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陈某某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等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陆角(¥:14356.6)整,并处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壹拾叁元贰角(¥:28713.2)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兰山区某停车场服务中心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案

依据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8号”公告,柴油已被纳入危化品目录。且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文件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7月19日,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兰山区某停车场服务中心进行举报落实时,发现该停车场内设置有一处柴油加油站点,且该停产场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7月1日之后对外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

该停车场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停车场服务中心负责人赵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贰万伍仟玖佰捌拾元(¥:25980)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兰山区某加油站私设加油车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8月18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兰山区某加油站加油车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给附近物流园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之外的车辆加油,该行为属于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局拟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伍元(¥:335)整,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8月21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在兰山区经济开发区某处联合检查时,发现属于吴某某的两辆社会车辆内存有汽油罐,经调查,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并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吴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以上此类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打击,推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守护人民安全,保障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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