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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联播
兰山区强化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新思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兰山区财政局积极探索构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机制,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目标,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机制,深化采购平台信用数据共享应用,将失信行为直接与法律责任挂钩,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使政府采购法治建设更上新台阶,在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增利助推全区高质量方面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创新机制,全面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度兰山区全面深化招投标领域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减证惠企”政策。供应商投标时,只需在上传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中附上一个承诺函,便可省去财务报告、缴纳税收、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顺利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切实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同时减少因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存在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提高了中标成交率,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提高了采购质效。对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时,只需提供政府采购告知承诺书,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是兰山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又一创新举措,有效提高了供应商投标效率,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二)扎实深化采购平台信用数据共享应用。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平台等渠道,采购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供应商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与各交易主体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群众少跑腿”。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日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评审前,应通过平台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记载查询情况并签字确认,同时下载、打印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报告。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代为查询信用记录。对违反信用记录查询程序、查询内容和审查标准,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机制。根据《临沂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兰山区关于加强供应商信用记录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档案,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信用评价各阶段相互评价。严重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记录和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记录和认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一并记录。


二、公开+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将评价结果与法律责任挂钩。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将失信行为直接与法律责任挂钩。

(二)以政务公开督促企业诚信经营。行政处罚结果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示。今年以来,兰山区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4起,被处罚的3家代理机构和1名评审专家均录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并对外公示。

(三)将信用等级评价运用到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过程中,对信用等级为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念好“紧箍咒”,法治财政建设更上新台阶

(一)“宽衣解带”为企业赋能。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简化流程,降低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的时间、资金等市场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赋能增利。

(二)念好“紧箍咒”助推高质量发展。通过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用“信用”+“法治”两把利剑打造成失信行为企业的“紧箍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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