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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号: 临兰政字〔2017〕21 号 成文日期: 2017-05-27
发布日期: 2017-05-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字〔2017〕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7〕55号)要求,区政府决定,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166项,其中取消62项、整合17项、新增列入区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36项,不再作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51项;承接省、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0项;新增纳入《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项,不再纳入《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2项。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上级政府下放的事项,要及时纳入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未列入《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6月8日前报送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xl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附件【临兰政字〔2017〕21号附件: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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