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人社发〔2021〕6号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检查内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重点为实收资本情况、劳务派遣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等);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九)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劳务派遣许可证副本;
(十一)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疫情情况自查报告。
以上资料(一)至(五)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请发邮箱ls8209021@163.com);资料(六)至(十)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属地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属地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核验检查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3月10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自查,准备核验检查资料。
2021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核验检查资料。
2021年4月1日至4月10日,各县区人社部门总结本县区核验检查工作情况,汇总《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市局劳动关系科。
三、监督检查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核验检查的填报、资料收集和汇总统计工作。核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处理。核验检查通过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检查通过通知书》(附件5)。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请参加核验检查的单位,合理安排并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现场办理和停留时间。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