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细则(试行)
临兰政办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兰山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扎实推进全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和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各镇街、经开区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二、责任主体
按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镇街、经开区为取用水户的水量核定(初核)的责任主体。为确保水量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经开区要设立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水量初核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调查摸排阶段
1.各镇街、经开区负责辖区内取用水户的调查摸排工作,区水务局、地税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配合,工作中,各镇街、经开区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逐户明确核定人员,逐一清查到户,并按行业进行分类,填写一式三份的《水资源税纳税人调查确认表》(见附表),建立清查清册,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水务局纸质版及电子表格(其中,纸质版二份,电子版发至邮箱szdd8131511@163.com)。在调查摸排中,对无取水许可或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各镇街、经开区应登记造册,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辖区内取用水单位无遗漏,核查数据准确无误。
2.各镇街、经开区要配合辖区内税务所对未进行水资源税申报的纳税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责成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通知事项。
(二)日常管理阶段
1、取用水户于每季度末月20日当日将用水情况书面如实上报所属镇街、经开区;所属镇街、经开区在接到取用水户报送的水量后,按照取水水源类型于每季度末月21日-25日对取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包括水表数、水表运转状况、有无新增取水井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区水务局(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水务局邮箱)。同时通知取用水户当日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用水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2.对工作量大的镇街、经开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取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进行核定(初核)。
3.各镇街、经开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有无新改扩用水项目及取用水单位用水增减变化、计量设施运行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水务局,并督促取用水户及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4.各镇街水资源税取用水户的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由驻镇街地税所进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取用水单位情况汇总表
附件:
取用水单位情况汇总表
年季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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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税源编号 |
单位名称 |
本季度水量 |
水表数 |
水表运转 情 况 |
新增水井 情 况 |
抄表时间 |
抄表人员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