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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文号: 临兰发改〔2018〕48号 成文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8-12-0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发改〔2018〕48号


各科室:

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


附件: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山东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确认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过法制科室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9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五)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节复杂的;

(六)涉嫌犯罪,拟向司法机关移交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确认是指:

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行政确认行为。

第八条  承办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前,送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决定书(送签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法制科室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科室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执法科室;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执法科室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室应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法制科室协商;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室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不按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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