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兰建〔2018〕99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随着燃气行业的迅速发展,燃气泄漏造成的中毒、爆炸燃烧事故呈上升趋势,燃气泄漏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燃气安全防护用品,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燃气事故发生率,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决定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燃气安全防护用品,鼓励用户参加燃气安全保险,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燃气安全防护用品
1、燃气老用户(含民用、商业、餐饮业用户等)使用燃气报警器、自闭阀、切断阀、金属波纹软管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燃气安全防护用品,采取自愿更换原则。新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燃气报警器、自闭阀、切断阀、金属波纹软管等安全防护用品。
2、燃气安全防护用品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设立售后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明确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燃气企业要向用户宣传安装燃气安全防护用品的必要性,引导用户安装和使用。
二、开展燃气保险参保工作
1、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工商用户、居民用户积极购买燃气安全责任保险、居民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燃气保险,参保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自愿”的原则,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实现燃气行业保险服务全覆盖。
2、自愿参保的单位及居民用户,燃气保险的保费由燃气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收取,保险期内,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由承保机构对参保主体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三、加强用户用气安全管理
1、燃气用户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燃烧器具,安装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燃气安全保护用品,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保室内燃气安全。
2、燃气企业要加大入户检查力度,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暂时停气,并报我局和有关部门备案,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恢复供气。
3、燃气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提醒用户时刻注意安全,正确使用燃气,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