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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兰山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日期: 2025-04-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兰山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按照该标准执行。

二、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三、对该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该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0日。


附件: 兰山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兰山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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