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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临兰政字〔2014〕28号 成文日期: 2014-08-14
发布日期: 2014-08-14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兰政字〔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规定,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中央、省、市属驻兰山区企业和外地企业兰山区分支机构执行兰山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临兰政字〔201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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