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兰山区财政局为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