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山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 ||||||||||||||||||||||||
2024-09-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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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价依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等有关标准。 二、定价目的 规范全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三、价格标准 1.农村居民供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9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0元、水资源税0.1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因污水管网尚未全部投用,污水处理费暂不执行,农村居民供水到户综合水价暂时执行2.0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0元、水资源税0.1元)。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现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已供水的村居。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单位为一户。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村民委员会、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养老机构为农村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在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执行2.15元/立方米。 四、有关要求 (一)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二)未实现集中式供水工程到户的,村居通过自建进行供水的,暂不执行本标准。 (三)推进村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农村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制定后,村居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四)农村居民公共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生活用水安全,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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