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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4日  点击: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兰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体育场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体育场片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此次征收范围为南至开阳路,西至新华路,北至启阳路,东至沂蒙路范围内所有房屋(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三、征收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兰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30日。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临沂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改造范围

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此次征收范围为南至开阳路,西至新华路,北至启阳路,东至沂蒙路范围内所有房屋(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该片区征收改造符合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兰山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予以征收。

(二)征收补偿方式

对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对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计价补偿。

(三)安置房屋区域及设计、建设规范

安置房屋分布在金雀花苑小区2#、3#、4#楼和大院北区1#、2#、4#、5#、6#楼,规划设计为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货币补偿办法

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2)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部分装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全面装修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

(3)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补足与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差价后,按主房还建,但不计入原主房的套内面积。

(4)营业用房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含地价),并给予货币补偿。

①、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②、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③、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沿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40%的补偿价款;其它“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的补偿价款。

(5)无产权证房屋的征收。由产权认定组进行合法性认定。

2、产权调换办法

(1)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户,免费还建到47平方米,互找楼层差价。原住房套内面积较小的,以47平方米为基数,按新建安置房的公摊系数计算套内面积;原住房套内面积大于推算面积的,按原住房套内面积计算。

(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住户,安置房屋主房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3)所执行的建安成本价,由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算;所执行的市场价,由评估机构参照同一区域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选房原则

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较大的,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建筑面积达到新建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以上的,可再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剩余面积达不到新建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以上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相应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村居委的办公用房、养老院、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予以就近还建。

(三)附属物补偿

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执行。

(四)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临时建筑的拆除根据批准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超过批准时限的一律无偿拆除。

(五)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六)设立抵押权或查封的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四、有关奖励、补助和其它规定

(一)奖励政策

为加快改造步伐,鼓励住宅居民早签协议并腾空房屋,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15天)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前6天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奖励2万元;之后每拖延1天,递减2000元。逾期未签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付给600元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元的搬迁补助。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该片区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15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最长为30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为7天),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间开始计发。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住改非”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1、生产经营用房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支付从业人员停业补助费。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对职工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一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从业人员停业补助。

2、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生产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为100元/㎡/月。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30日。

六、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体育场片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独立门楼

个

200元

2

独立大门楼

个

600元

宽度≥1.3米

3

单位大门

平方米

60元

铁皮、铁栅式

4

米

900元

电动伸缩式

5

压水井

眼

160元

6

活动板房

平方米

60元

7

蓄水池

立方米

80元

8

烟囱

座

1000-3000元

高度5-10米,每增加1米增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9

座

3000-6500元

高度10-15米,每增加1米增加700元

10

座

6500-12000元

高度15-20米,每增加1米增加1100元,20米以上均按12000元补偿

11

金属烟囱

米

30元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12

变压器

台

4800元

30KVA(搬迁费)

13

台

6400元

50KVA(搬迁费)

14

台

7600元

80KVA(搬迁费)

15

台

9000元

100KVA(搬迁费)

16

台

10000元

125KVA(搬迁费)

17

台

11700元

160KVA(搬迁费)

18

台

13800元

200KVA(搬迁费)

19

台

16400元

250KVA(搬迁费)

20

台

19400元

315KVA(搬迁费)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21

锅炉

台

1500元

0.2-0.5吨(移机费)

22

台

2000元

0.6-1吨(移机费)

23

台

6000元

2吨(移机费)

24

台

8000元

3吨(移机费)

25

台

10000元

4吨(移机费)

26

台

12000元

5吨(移机费)

27

台

15000元

6吨(移机费)

28

地磅

吨

10000元

100吨以上为10000元,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移机费)

29

影壁墙

座

260元

独立型

30

暖气片

组

60元

31

热水器

套

200元

自行拆除

32

分体式空调

台

300元

自行拆除

33

窗式空调

台

100元

自行拆除

34

太阳能

个

100元

自行拆除

35

浴盆

套

150元

36

室外楼梯

平方米

150元

37

煤气

户

2100元

机械表

38

户

2400元

卡式表

39

电话

部

150元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40

电 表

户

300元

光亮工程

41

有线电视

户

240元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42

宽 带

户

300元

43

自备深水井

眼

5000元

50米以上

44

砖、石围墙

平方米

50元

含门洞

45

简易房

平方米

50元

借用墙不按有墙计算

46

生产用水泥地面

平方米

32元

厚15cm以上

47

铁艺护栏

平方米

80元

48

厕所

个

150元

49

果树(幼苗)

棵

5元

每亩少于600棵据实补偿,超过600棵,按每亩3000元补偿。

50

果树(初果)

棵

120元

每亩少于60棵据实补偿,超过60棵以上的按每亩7200元补偿。

51

果树(盛果)

棵

200元

每亩少于60棵据实补偿,超过60棵以上的按每亩12000元。

52

灌木

墩

5元

53

银杏

棵(5cm以下)

10元

树木收回

54

棵(6-7cm)

20-50元

树木收回

55

棵(8-10 cm)

80-140元

树木收回

56

棵(11-15cm)

180-380元

树木收回

57

棵(16-20cm)

440-700元

树木收回

58

棵(20㎝以上)

评估确定

胸径为自然地平向上至1.2米高处,按评估价格(移栽或收回)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59

乔木

亩(幼苗密集)

5000元

每亩超过500棵,按苗圃补偿标准。

60

棵(5cm以下)

5元

胸径大于15cm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自行处置(胸径为自然地面向上至1.2米高处)。

61

棵(6-10cm)

20元

62

棵(11-15㎝)

40元

63

一般苗圃

亩

5000元

特殊苗圃评估确定

64

雪松

棵(高度1米以下)

30元

树木收回

65

棵(高度1-3米)

30-100元

树木收回

66

棵(高度3-5米)

100-200元

树木收回

67

棵(高度5-7米)

200-400元

树木收回

68

棵(高度7-9米)

400-800元

树木收回

69

棵(10米以上)

800-1600元

树木收回

70

玉兰

棵(3cm以下)

30元

树木收回

71

棵(3-5cm)

50—100元

树木收回

72

棵(5-7cm)

100—300元

树木收回

73

棵(7-9cm)

300—500元

树木收回

74

棵(10cm以上)

500—1000元

树木收回

75

女贞

棵(3cm以下)

20元

树木收回

76

棵(3-5cm)

20—40元

树木收回

77

棵(5-7cm)

40—60元

树木收回

78

棵(7-9cm)

60—80元

树木收回

79

棵(10cm以上)

80——120元

树木收回

备注:(1)补偿树木为成活树木;其它附属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征收认定小组提出补偿标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2)坟墓搬迁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上一条: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告 下一条: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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