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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兰人社处决字[2026]第01-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现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支付投诉人王世豪工资25258元,秦玉良工资33636元,王艳工资12828元,张家辉工资11134元,周升金工资23000元,谢飞工资19340元,石慧云工资13758元,管玉蒙工资7748元,刘少峰工资11933元,李爱峰工资11024元,赵言磊工资6591元,武玉勇工资12969元,杨思春工资16500元,王永学工资14461元,上官义工资15443元,刘景伟工资15587元,韩广朋工资12121元,徐志豪工资11851元,张印鹏工资15000元,王晨工资7965元,赵天成工资3641元,邢雨霏工资5989元,金添工资21599元,亓文超工资9335元,潘富美工资20000元,王文慧工资7386元。
如到期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通过现场及邮寄等形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 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2号楼105室
联系电话 :0539-8313053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