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求助:兰山区临西八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向南300米路东人民大药房,2015年12月13日市民到该大药房卖药,其出门后发现其药品买多了,反映给工作人员要求退一部分药,工作人员不给退药,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合理解释,请予以办理,谢谢。
兰山区食药监分局热线办回复: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出售,不得退换。我局工作人员就相关规定联系市民解释时,市民称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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