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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失业待遇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点击:

一、事项名称

参保职工失业待遇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保办(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单位需足额缴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五、申请材料

单位报送: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及缴费月数维护表、失业职工档案、解除合同证明原件(两份)

个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

六、基本流程

单位和个人准备好申请材料,于解除合同60日内,共同前来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月审核,次月发放。

九、咨询方式

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保办(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咨询电话:0539-822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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