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临民〔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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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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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孤儿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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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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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粘贴孤儿 本人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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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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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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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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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农业( )非农业( )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
是( )否( ) |
生活状况 |
学龄前( )在校( ) |
儿童福利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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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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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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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父亲原因 |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 |
失去母亲原因 |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 |
监护人为个人的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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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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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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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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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孤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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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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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为单位的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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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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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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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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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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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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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签名或盖章: (监护人为单位的,此处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审核意见 |
疾控中心(防疫站)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级民政部门处理意见 |
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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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粘贴处
儿童或父母患病医学证明粘贴处
自愿放弃声明书
声明人(签字、手印):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我自愿放弃领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并承诺为自己的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甲方: 县(区)民政局,疾控中心(防疫站)
乙方(监护人):
丙方(儿童):
为了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下简称儿童)的生活水平,合理使用儿童基本生活费,确保对儿童的有效救助。经协商, 县(区)民政局、疾控中心(防疫站)与儿童监护人就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丙方的法定监护人并长期一起生活,对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履行监护职责。
二、甲方负责落实儿童的各项救助政策,定期发放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儿童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的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教育、医疗、生活、学习、服装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县(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必须坚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乙方对幼儿园及小学一、二年级学习的丙方坚持接送,督促丙方完成家庭作业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以自身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引导丙方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禁止丙方吸烟、酗酒、聚赌,帮助其矫正错误和缺点。在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五、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儿童,对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儿童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丙方基本生活费由政府发放,属于丙方私有财产,乙方应保护丙方财产权不受侵犯,在丙方成年后,将剩余生活费如数转交儿童本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儿童成年后自动解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县(区)民政局,疾控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二O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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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6临政办〔2012〕79号)
下一条: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2〕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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