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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6版)
2026-04-1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78/20260410-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6版)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78/20260410-00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4-10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区、县级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及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区、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及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相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区、县级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编码登记、排气监测、

远程定位监控、低排区管控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2.《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柴油车的处罚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区、县级

对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规定、超标排放、冒明显可见烟、拆除破坏或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闯低排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2.《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级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区、县级

检查进入交通建设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级

检查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

区、县级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十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区、县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特种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处罚

区、县级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3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区、县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区、县级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的检查

区、县级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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