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宣法 | 兰山区某企业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 ||||||||||||||||||||||||
| 2021-11-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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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调查取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南涑河派出所对该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7日。 该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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