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诉求群众须知 | ||||||||||||||||||||||||
| 2019-08-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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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求群众进入服务中心大厅后,到接访室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领取《人民来访登记表》,并准确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反应的主要问题等,填写完毕后交回登记窗口;在听取工作人员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在取号机处取号后,到候访区等候接谈。 二、多人诉求反映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由代表向接访人员反映相关诉求事项。 三、诉求群众应当注意保持服务中心大厅的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服务中心大厅及接待场所禁止吸烟。 四、诉求群众应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五、诉求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损害公物和他人私有财产,不得大声喧哗,不讲脏话、粗话。 六、诉求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周围非法聚集,禁止围堵国家机关,禁止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堵塞、阻断交通。 七、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做出现场解释和答复后,诉求群众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滞留、滋事、纠缠,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八、诉求群众不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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