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杨盛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2019-09-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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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盛涛,男,汉,身份证号码:371302********2813 你未经本局批准,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路口果乐超市停车场对过沿街房内擅自设置医疗场所开展口腔医学诊疗活动自2019年02月19日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903067)上载明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伍拾元人民币;3、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处字〔2019〕第3001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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