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2019215号)
临沂年年有余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翠波)
你单位购进4-氯苯痒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绿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店给予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兰)食药监食罚[2019]SP08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告知书(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7楼716室),逾期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