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19235号)
被处罚单位:临沂年年有余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育才路交汇向西200米路北(育才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杨翠波 邮 编:276002
你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对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述决定作出后,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现场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