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禁哄抬物价疫情防控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 | ||||||||||||||||||||||||
| 2020-0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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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鲁发改价格[2020]58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规定,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设区市,以当地制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准。 市民发现有哄抬价格的行为,可以拨打12315 12345电话举报。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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