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复杂、传播风险高,各地都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致使部分当事人、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参与监察、仲裁活动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参加监察、仲裁活动,减少感染风险,根据省人社厅鲁人社函〔2020〕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仲裁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规定申请延期。
二、如有纠纷需向监察、仲裁申请立案,建议选择电话预立案,尽量减少出行。我单位将优先通过电话调解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监察、仲裁时效期间申请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单位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监察、仲裁案件处理工作,由于疫情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会使案件办理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五、兰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39-5250269、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5250270服务热线自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预立案和其他情况咨询电话。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