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2020-4-9) | ||||||||||||||||||||||||
| 2020-04-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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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华,男,汉,身份证号码:372832********1452 你未经本局批准,在临沂市兰山区(老市委大院)沂州路与金一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内擅自设置医疗场所开展临床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906159)上载明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肆仟元人民币;3、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催告书》(临兰卫医催告字〔2019〕第6018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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