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
| 2019-08-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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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告 (17号) 被处罚单位:临沂市兰山区恒嘉超市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临沂大学第一综合服务楼邮政编码:276000 经 营 者:张中珍 2019年1月1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恒嘉超市(经营者:张中珍)经营的鲜鸡蛋(散装,购进日期2019-01-10)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0日,本局向你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LYLT191007)。主要证据:《检验报告》(№:LYLT191007)、《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现场检查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超市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85元;二、并处罚款7000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70008.85元(人民币大写:柒万零捌元捌角伍分)。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述决定作出后,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现场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超市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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