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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0-08-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0-000012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0-000012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8-28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兰市监告字〔2020〕第1270号

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猴菇养生乳”(规格:245ml/罐,生产日期:2019-10-07,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LYSC1904604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标准指标:≥1.0g/100g,实测值:0.72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你公司对检验结论不认可,申请复检。2020年1月3日,我局收到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上述“猴菇养生乳”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SW201917071)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技术要求:≥1.0%,检测结果:0.81%)。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共生产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猴菇养生乳”207箱(20罐/箱),共4140罐,已全部售出。上述“猴菇养生乳”销售价20.00元/箱(1.00元/罐),货值金额4140.00元,成本价18.10元/箱(0.905元/罐),违法所得403.3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猴菇养生乳”《检验报告》(No:LYSC19046040)和抽样单(No:LYSC19046040)、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上述“猴菇养生乳”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SW20191707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认为:你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及2019年12月9日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我局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八)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因素,采用中限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3.30元;

2、并处罚款35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5403.3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肆佰零叁元叁角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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