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2020-11-23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食罚〔2020〕02018号 第1页共3页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刘兴光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4402791R 经营场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三路与金三路交汇北侧路东169沿街 经营者:刘兴光 2019年10月24日本局在临沂市兰山区刘兴光餐馆(经营者:刘兴光,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检的“油菜(上海青)”(散装,购进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26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认可,不再要求复检,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4日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油菜(上海青)”共3.7kg,进价4元/kg,抽检使用了1kg,收取费用4.00元,货值金额共计14.80元。剩余的“油菜(上海青)”作为配菜已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19371302410636080),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 《检验报告》(No:NNAH5BXY0835282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情形的存在; 2.刘兴光的《询问笔录》、进货清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证明了涉案“油菜(上海青)”的购进使用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临兰市监食罚〔2020〕02018号第2页共3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刘兴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0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兰)市监食告[2019]020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油菜(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且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临兰市监食罚〔2020〕02018 第3页共3页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1月9日 |
||||||||||||||||||||||||
| 【关闭窗口】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