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公告 | ||||||||||||||||||||||||
| 2021-09-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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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委托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现予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违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医药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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