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2022-06-02 点击数: | ||||||||||||||||||||||||
|
||||||||||||||||||||||||
|
||||||||||||||||||||||||
|
邢雪,女,汉,身份证号码:372824********282X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1月10日擅自在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启阳路交汇西南角银雀尚城沿街北区104号三楼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没收药品器械。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2]第5001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日 |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