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告书送达公告 | ||||||||||||||||||||||||
| 2022-07-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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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801********6757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 11月 0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临兰卫医罚字【2021】第2009号):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本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临兰卫医罚催字【2021】第2009号)后,由于采用其他方式均未送达,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无异议,应履行下述义务: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人民币 10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一倍)缴至 临商银行网点。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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