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 ||||||||||||||||||||||||
| 2022-09-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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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兰山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内容 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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