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2023-01-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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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英,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24********5666 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八九年前至今擅自在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宝德花园四号楼三单元西第二个车库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2〕第5009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2]第5009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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