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 ||||||||||||||||||||||||
2023-11-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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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审服撤字〔2023〕50号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魏海交(身份证号码:371311*****4449)向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并提交相应申诉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公司监事系冒用了魏海交(身份证号码:371311*****4449)的身份信息。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魏海交提供的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4.山东林丰市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材料电子商务城证明;5.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关于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情况的说明;6.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关于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协助调查函的回复。 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较重违法情形。 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已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告《关于拟撤销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08年4月15日临沂雄宇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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