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临兰人社处告字[2024]第04-101号) | ||||||||||||||||||||||||
2024-09-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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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拖欠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农民工工资3412536.83元。你单位认可上述工资数额,但未及时支付。该案现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支付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农民工工资3412536.83元。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临兰人社处告字〔2024〕第04-101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2号楼111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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