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临兰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04-001号) | ||||||||||||||||||||||||
2025-06-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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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兰人社处决字[2024]第04-1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支付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农民工工资3412536.83元(大写:叁佰肆拾壹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元捌角叁分),如到期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临兰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04-001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2号楼108室领取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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