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山区供销社 关于基层供销社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 ||||||||||||||||||||||||
| 2025-11-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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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社: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供销社人事管理,切实保障基层供销社选人用人,增强企业干事创业的活力,促进健康发展,特制订此规定。 第一条 基层供销社选人用人等,作为“三重一大”活动,必须按照“三重一大”活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区社领导,及时向区社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条 基层供销社选人用人、工资福利调整、奖励激励措施、社保缴纳基数调整等,必须跟区社分管副主任汇报,待区社研究后,根据区社意见再行实施。 第三条 基层供销社主任任用由区供销社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基层供销社副主任任用,确因工作需要选用副主任的,由基层社形成书面材料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待区社研究决定。选用程序为:基层供销社书面汇报—区社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区社派工作组去相关基层社进行民意测评及谈话—工作组将考核结果报区社党组研究—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任命。 第五条 基层供销社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使用,须向区社分管副主任、区社人事科提交用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相关用人程序办理;未经区社同意的选人用人,一律无效。正式入职职工劳动合同报区社人事科备案。 第六条 区社人事科将对各基层社人事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人事管理的,擅自选人用人及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定奖惩措施的基层社,区社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政纪和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社人事科负责具体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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