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艳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 2025-11-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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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艳玲,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02********0021 你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0月09日擅自在临沂市兰山区豪森丽都B座1006室设置场所为顾客程越做埋线双眼皮和开眼角的医疗美容项目,并收取费用5600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本机关拟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5]第5010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5]第5010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27日 联系人:赵强、刘朝俊 联系电话:0539-6170267 19853961213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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