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兰复决字〔2025〕1146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2025-11-27 点击数: | ||||||||||||||||||||||||
|
||||||||||||||||||||||||
|
||||||||||||||||||||||||
|
申请人李传永:你不服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作出的临公兰(红埠寺)不罚决字〔2025〕50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已审理终结。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按照你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预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向你邮寄送达临兰复决字〔2025〕1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均被退回。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拨打你预留的联系电话,你家属拒绝提供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兰复决字〔2025〕1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兰(红埠寺)不罚决字〔2025〕50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