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青街道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公告 | ||||||||||||||||||||||||
| 2026-01-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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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辞旧迎新,燃放烟花爆竹是节日习俗,但此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产生噪声污染,且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身安全与财产损失。为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节日环境,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降低火灾风险,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柳青街道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禁售区域及要求 禁售规定 柳青街道实行烟花爆竹全域禁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禁燃禁放规定 结合街道辖区实际及上级工作要求,我街道在长春路以北区域设置一处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具体位于温凉河路与茶山一路路口西100米(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南侧)。市民可于公历2月16日(除夕)、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一)、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前往该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街道其余区域实行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 二、温馨倡议 遵规守法,从己做起 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禁售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运输、储存、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自觉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争做守法文明公民,以实际行动展现优良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倡导新风,从今做起 步入新时代,崇尚新风尚,培育新民俗,坚持“厉行节约,告别陋习”,以电子爆竹等安全环保方式替代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的生活新风尚。 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 积极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及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燃禁放禁售规定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三、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此外,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三)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喜气洋洋过新春,平平安安庆团圆。柳青街道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不得私自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相关规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 柳青街道办事处 202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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