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 ||||||||||||||||||||||||
| 2026-0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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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九曲街道三江领秀2C号楼13层南侧)2021年至2023年12月施工的在位于兰山区聚才路与滨河路交汇西北角的书香世家二期B5/B6/B7/C1/C2/C3/C4号楼及车库、幼儿园项目存在未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6项之规定,属于“严重”情节,处罚款¥100000元。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7项之规定,属于“严重”情节,处罚款¥100000元。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综执行处字〔2024〕JD-002-1号),责令你(单位)缴纳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月31日前缴纳罚款¥200000元,加处罚款¥200000元,共计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扬 张春军 联系电话:0539-2059726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环卫巷交汇北100米路西 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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