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赛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
| 2026-02-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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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在兰山区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中未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实名制制度,不能提供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综执罚告字〔2025〕LQ-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综执听告字〔2025〕LQ-01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6项、第7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法律文书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综执行处字〔2025〕LQ-0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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