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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艳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1-2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6-000003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6-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全艳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6-0000033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1-23

全艳玲,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02********0021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0月9日擅自在临沂市兰山区豪森丽都B座1006室设置场所为顾客程越做埋线双眼皮和开眼角的医疗美容项目,并收取费用56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机关于2025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5〕第50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5〕第5010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5〕第5010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1日

联系人:赵强、刘朝俊

联系电话:0539-6170267 19853961213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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