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艳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2026-01-23 点击数: | ||||||||||||||||||||||||
|
||||||||||||||||||||||||
|
||||||||||||||||||||||||
|
全艳玲,女,汉,身份证号码:371302********0021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0月9日擅自在临沂市兰山区豪森丽都B座1006室设置场所为顾客程越做埋线双眼皮和开眼角的医疗美容项目,并收取费用56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机关于2025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5〕第50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5〕第5010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5〕第5010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1日 联系人:赵强、刘朝俊 联系电话:0539-6170267 19853961213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
||||||||||||||||||||||||
| 【关闭窗口】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