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公告 | ||||||||||||||||||||||||
| 2026-04-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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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全区水域生态环境和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域公共安全与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禁一切非法捕捞行为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塘坝等各类自然公共水域,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一)严禁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渔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捕捞活动。 (二)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严禁使用地笼、迷魂阵、拦河网、拖网等禁用渔具捕捞。 (四)严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作业。 (五)严禁“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涉渔捕捞、停靠、作业。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证捕捞 依据新《渔业法》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情节较轻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船舶。 (二)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使用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捕捞 依据新《渔业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可以没收船舶。 (三)涉渔“三无”船舶 利用“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一律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及船舶,并处相应罚款。 (四)刑事责任追究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实施电、毒、炸鱼,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等情节恶劣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工作要求 (一)全区各相关单位、镇街道、村居(社区)及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水域生态保护和执法监管工作。 (二)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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